通知公告

烟台科技学院教材建设管理办法

2022年04月21日 23:1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教材是教学内容的基本载体,是教师授课,学生学习和掌握知识的重要工具。做好教材建设工作,是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实现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为做好学校教材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材的选订及编写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三条学校成立教材工作委员会。对全校教材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规划、组织、审议的决策机构,其工作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教材建设的有关方针和政策;积极推进学校教材研究、建设和管理;促进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四条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两人,由校长及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委员若干,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院长及热心教材工作的教授专家组成;各二级学院设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负责本单位的教材工作。

第五条教材工作委员会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高等学校教材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

2.审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和措施;

3.审定学校教材管理制度;

4.审定校级立项教材、校级优秀教材,负责推荐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优秀教材;

5.加强境外原版教材的选用管理

6.指导教材的评估工作,检查教材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7.组织指导各学科专业开展教材研究、评价、引进和开发等工作;

8.监督学校教材建设经费使用情况;

9.收集和反映各教学单位以及师生对教材工作的意见。

第三章教材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

1.选优原则。优秀教材包括规划教材、获奖教材、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教材以及特色教材。各教学单位优秀教材的选用比例应逐年提高;

2.选新原则。新教材是指近三年出版的教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新教材的选用比例要逐年提高。

3.我校各专业教学计划所开设的课程,凡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的统一选用。

第七条自编教材编写的基本原则:

1.重点建设适合我校教学实际、符合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能体现我校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的教材及实践指导书;

2.重点支持师资力量较强,教学和科研水平较高的教学单位的需要;

3.重点满足各专业的主干课程和主要基础课程建设的需要;

4.编写新教材须有针对性,考虑教学急需、国内尚无或版本缺乏适用性的教材,考虑本专业的特殊要求和填补学科专业教材建设的空白等;

5.新教材的编写必须在充分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对教材内容和体系等方面进行一定研究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章教材的选订

第八条教材的选订原则:

1.按课程承担单位归属原则选订教材;

2.按选优和选新结合的原则选订教材。优秀教材仅选用“十三五”“十四五”规划教材或省级以上获奖教材,新教材是指近三年出版的教材;

3.优先选订国家“百佳”出版社渠道出版发行的教材,对有推广费用的教材一律不予采用;

4.按课程教材唯一性的原则选订教材。一门课程只允许选用一本(套)教材,不得订购习题集和工具书等教辅材料;

5.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教材。如因选新原则或技术标准更新等原因需更换教材的,教学单位须进行调研论证,经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九条教务处负责对教材选用、编写、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2.组织教材的选订,加强境外教材的审核工作;

3.组织自编教材的立项与编写;

4.组织推荐优秀教材;

5.组织评价选用教材的质量。

第十条教学辅助资料的选用

各教学单位原则上不得选用教学辅助资料,为保证教学需要,对于应用性及操作性较强的课程,经审批允许配备相应的实践教学指导书。

1.公开出版的实践教学指导书须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处长审核,交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批后方可选用。未经批准,任课教师不得选用,更不可私自向学生出售;

2.非公开出版的实践教学指导书、内部讲义、习题集、案例等资料须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内容,确属教学必须后,提交教务处处长审核,交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批后方可编写及选用。按规定要求编写后,向总务处提交样稿,由总务处组织印刷。

第五章 境外教材的使用管理

十一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境外原版教材的选用管理进行决策,指导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协调解决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管理出现的问题。教务处主要负责组织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的审查、教材选用和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与评估,确保选用的境外原版教材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治要求,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管理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循“观点导向正确、适合学科专业特点、社会公认优秀”的原则。

十二境外教材的选用实行审核制度和备案制度。选用及审核程序包括教师推荐、学院初审、专家审核、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审定四个步骤。需要选用境外原版教材的课程,原则上优先选用国内出版社引进的影印、翻译、编译版境外教材。

十三教师推荐。任课教师在每年度5月和11月分别就秋季学期、春季学期需要使用的新增境外教材进行申请和推荐,填写《烟台科技学院境外教材选用申报表》(附件1),并提交样书。

十四学院初审。任课教师填报的境外教材选用申报表和样书先由教研室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然后交学院(部)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专家审核。教务处按照各学院提交的材料组织相关专家对境外教材进行集中审核,确认教材质量。专家组一般由党委宣传部、教务处、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和学院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负责人组成。

第十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审定。教务处向校教材工作委员会提交专家的审核结果,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进行审定,通过审定的境外教材,其审核材料由教务处教材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未经上述程序报批及审核的境外原版教材,一律不得进课堂,不得擅自发放和提供给学生使用。

第六章自编教材的立项与编写

第十八条自编教材的立项原则

1.符合学校应用性大学发展的需要,尤其要突出对学生能力的培养;

2.能反映我校的学科优势、专业特色、教学特色和精品课程建设及重大教改成果;

3.教材内容在所属专业有所创新,使用范围较广;

4.鼓励学校教师与行业、企(事)业单位专家、其他高校教师等校外专家合作编写,兼容并蓄,博采众长。

第十九条自编教材的申报条件

1.立项申报自编教材必须是我校教师为第一主编;

2.自编教材必须是适用于我校本科教学需要而编写的教材(非教学参考书和翻译教材),且内容已在 2 届(含 2 届)以上的本科专业教学中使用过;

3.教材主编每人限报 1 项,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且从事该课程教学两年及以上;已经出版与该课程内容直接相关专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相关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教材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2 篇及以上;

4.自编教材参编者应从事自编教材相关课程教学三年以上经历,且具有硕士学位和讲师以上职称,文字表达能力较强,公开发表有与该课程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5.自编教材参编者应提交相关资质材料至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进行人员审核。

第二十条自编教材的申报流程

1.申报自编教材立项的主编(以下简称主编)需向教务处提交《烟台科技学院自编教材立项申报表》(附件2)纸质稿一式三份;主编、参编教师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在校内使用过的讲义(自编教材内容)或不少于全书三分之一章节的纸质样稿一份。申报材料最终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加盖公章;

2.教务处将初审通过后的教材样稿送校外专家审核,再将专家审核意见反馈至各教材主编,各教材主编应根据专家反馈意见将申报材料完善,重新申报;

3.教务处将重新申报的自编教材全套资料提交校教材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最终由分管副校长和校长批准立项。

第二十一条自编教材编写的具体要求

1.要根据适用该教材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具体要求组织编写;

2.实行主编负责制。教材编写应在主编主持下进行,主编负责全书统稿,并对教材编写的全部工作和质量负责。教材编写应遵循先进性、适用性、系统性、理论性的原则;

3.教材的编写要坚持对学生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强调精益求精,反对内容陈旧、雷同、质量不高、低水平教材的抄袭和重复编写;倡导改革精神,树立精品意识;

4.应根据《烟台科技学院自编教材立项申报表》中的编写计划按时、高质量完成编写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者,一般应提前三个月由主编教师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审批后才能延期,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5.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教材编写的情况视为违约,学校对该教材主编和主编所在单位分别作出三年内和一年内不批准立项教材编写的处理;

6.编写完成的教材须由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进行审稿,通过后才能付诸印刷。质量不合格的书稿将不予出版发行,并且不计稿酬。出现原则性错误的,追究主编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7.教材一经审定通过,由学校总务处组织出版、发行。在出版过程中,要对教材的编校、装帧、纸张、印刷、定价等方面给予足够的重视,确保教材的出版质量。

第七章教材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选用教材质量评价制度和教材质量信息反馈体系,采用教材使用者(教师和学生)及专家对选用教材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加强教材质量跟踪。

第二十三条教务处每学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教材调查,全面掌握各门课程教材适用状况,督促各教学单位及时更换不适用的教材,保证教材使用质量。

第二十四条各教学单位必须以评价结果为指导做好教材的更新、替换工作,经评价适用性差的教材,以后不得继续选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原《济南大学泉城学院教材建设管理办法》(济大泉院院字〔2021〕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烟台科技学院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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